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欧洲杯足球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发布时间:2020-11-1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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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管〔2020165

  

金安、裕安、开发区城管局(支队)、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26号)的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拟定了《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116日                     


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

协调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适应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情形的认定,以及经批准获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检查,负责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

(二)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

三、下列情形,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批后监管中或在受理信访件时发现的违法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调查情况。

(二)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符合以下情形的,商请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直接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后监管程序处理;

3.城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四、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操作程序:

(一)按照属地处理原则,金安、裕安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区城管局通过市城管局转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开发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开发区自然资源局认定;中心城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工业项目(不含开发区)由区自然资源局认定;市城管局负责跨区域、跨部门、重大复杂以及新型违法建设。

(二)市、区城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城管部门将《协助调查函》、照片、地理坐标信息、违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认;

(三)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定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的规划性质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自然资源部门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

五、城管部门商请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函中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一)涉嫌违法建设所在具体位置和违法建设的起止时间;

(二)调查经过、相应证据材料、涉嫌违法建设现状的文字描述及图片;

(三)该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认定意见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包括是否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许可证、放线、验线、规划核实);

(二)对规划影响情形的判定结论,包括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三)未查询到相关规划审批信息且无法给出判定结论的,应当如实向城管部门告知查询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询;

(四)认定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与市、区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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